泰和泰研析 | 在俄境内销售通过第三国进口的带有外国制造商商标的产品之合法性问题辨析
自2022年年初乌克兰与俄罗斯之间爆发冲突以来,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实行了全面制裁,以表明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入侵乌克兰”的抵制,伴随着大量西方品牌纷纷撤离俄罗斯,“平行进口”这一概念再度引起俄罗斯学者的广泛讨论。问题主要集中在如果这些撤离俄罗斯的西方品牌所销售的产品是从第三国境内合法购买后再进口到俄罗斯的,比如,在哈萨克斯坦购买“可口可乐”后再进口到俄罗斯,哪些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规定,通过第三国再次进口的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我们可以注意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该类问题存在如下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09 条第1款、第2款:“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下,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属于他的财产实施不与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相抵触的任何行为,其中包括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所有,向他人转移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且在此情况下自己仍为财产所有权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4条第2款:“商标专用权可以用于对商标注册时所指定的商品、劳务、服务的个别化处理。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29 条第 1 款:“权利持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智力活动成果,不禁止并不视为同意许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87 条:“对于已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直接由权利持有人或经权利持有人同意而投入民用流通的商品,其他人使用该商品商标的,不会造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后果。”
综上法条可以看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确规定了商标专有权用尽原则,即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销售给他人后,如果该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因此,在商标专用权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用于民用流通的情况下,在俄罗斯联邦销售带有外国制造商商标的产品并不违反法律,销售者也未侵犯商标的专用权。
同时,《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中也已确立了商标专用权用尽原则之区域性原则。这意味着带有第三国品牌商标的商品,若已由商标专用权人直接或经其同意在俄罗斯联邦或EAEU(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行民用流通的,可以继续在所有EAEU成员国的领土上自由流通。
因此,回到从哈萨克斯进口“可口可乐”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继续销售的问题上,因哈萨克斯坦与俄罗斯联邦一样为EAEU成员国。因此判断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此类商品的合法性的关键是,该商品的商标专用权人(例如“百事可乐”、“可口可乐”等)最初是否同意这些商品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或其他EAEU成员国境内进行民事流通。
如经商标专用权人同意或由商标专用权人本人自行投入民用流通的,该类商品则可不受任何限制地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再次销售。如未经商标专用权人同意或该类商品并未经版权所有者本人自行投入民用流通,那么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15 条第 1 款以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52、1484、1487 条的规定,尽管此类商品配有合法商标,但该类商品仍系假冒商品。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18年2月13日第8-P号决议(以下简称:第8-P号决议)中也对未经商标专用权人同意擅自在俄罗斯二次销售带有外国制造商商标产品的情形做出如下判决: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要求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二次销售商品的组织赔偿损失或支付 10,000 - 5,000,000 卢布的赔偿金。
第8-P号决议还强调,对于按平行进口顺序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货物,退出流通和销毁货物等法律后果只有在确定该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尽管该类商品未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合法流通,但经鉴定,其质量合格,其销售者对商标专用权人的损失具有赔偿责任,并不必然导致该类商品自此退出俄罗斯境内流通或被销毁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销售者在俄罗斯进行二次销售带有外国制造商商标的产品时,需确认该类产品是否已得到商标专用权人同意,若未经其同意,可能会导致因侵犯商标专用权所带来的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陈雪俭 律师
业务领域:国际法、政府与公共实务、争议解决